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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7-30 08:20

投保P2G爭議 5大途徑解決

投保P2G爭議 5大途徑解決
2012-07-30 01:20 工商時報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兩岸已就P2G(Private to Government)的投資爭議,獲致突破性共識。未來台商企業若與對岸官方發生投資爭議,依據兩岸投保協議,可循五大途徑解決,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與司法,以取代國際仲裁。經濟部表示,廠商可依個案情況,選擇最有效益的方式處理,讓爭議獲得最適當的解決。
第八次江陳會將於8月9日正式展開,談判長達2年的兩岸投保協議,將在這次江陳會簽署。兩岸談判團隊已針對文本內容進行最後確認,投保協議有三大爭端解決機制,除P2G外,尚有私人企業間(Private to Private,簡稱P2P)以及政府間(Government to Government,簡稱G2G),目前均已經獲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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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2G方面,國際間向來以仲裁作為解決途徑,不過我方認為,從歷史資料來看,企業與政府的投資糾紛,最後走上國際仲裁的機率不高,即使我方爭取,最後可能也只是「看得到,但用不到」。
談判人士透露,雙方設計出五大解決管道,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與司法,每一個途徑都可以使用,端看個案爭議情況,不僅對於台商的效益最大,同時,也具有兩岸特色的爭端解決機制。
所謂的協商,官員解釋,假設陸方向我方廠商徵收土地,儘管有給予補償金額,但是其金額不符合公平市場價值,廠商可以依據投保協議,要求地方政府出面協商,對方無法置之不理,此階段屬於兩造雙方自行處理。
而協調則是由第三人出面協調,不過第三人可能是省級政府或中央政府。
至於協處機制,投資處長邱一徹表示,投保協議簽署後,雙方會設立雙向聯繫平台,屆時,我方由投資處作為窗口,接受大陸台商客訴,因此當廠商遇到上述情況,可以透過官方聯繫機制,要求陸方處理問題,而我方也會定期追蹤問題進度,將可以避免爭議石沈大海。
至於調解,雙方將指定第三公正客觀單位作為第三調解人,雖然是民間單位,但待調解結果出爐,兩岸同意,結論具有強制執行力。
最後的司法程序,也就是直接在當地法院控告,不過我方會要求必須有公平公正待遇。
而P2P機制,邱一徹表示,突破點在於我方爭取到第三地仲裁,過去台商只能委託在大陸的仲裁協會,或者是港澳境內的大陸仲裁協會,待投保協議簽署後,台商即可回台灣仲裁,將是一大利多。
至於G2G機制,主要適用在當投保協議的解釋、實施或適用發生爭端時,雙方政府需要一個管道化解爭議,邱一徹表示,在兩岸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尚未簽署之前,兩岸將會以經合會作為爭端解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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