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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7-26 21:34

偉訓 代子公司力韡公告對Ascion公司於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之第一審裁定結果。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3032)偉訓-代子公司力韡公告對Ascion公司於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之第一審裁定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為子公司力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韡公司」);被告為ASCION, LLC dba REVERIE(下稱「Ascion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 Southern Division)。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se No. 25-cv-13494。4.事實發生日:115/07/24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力韡公司先前銷售電動家用床產品予Ascion公司,後因產品瑕疵等問題,Ascion公司向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對力韡公司提出仲裁聲請(下稱「本仲裁案」)。仲裁庭於114年7月30日做出部分仲裁判斷(下稱「第一次仲裁判斷」)、於114年10月30日作出第二次仲裁判斷(下稱「第二次仲裁判斷」),並於115年2月17日做出最終仲裁判斷(下稱「最終仲裁判斷」,與第一次仲裁判斷及第二次仲裁判斷合稱為「本案仲裁判斷」),並於115年4月10日接獲仲裁庭修正裁決。(2)如偉訓公司115年2月28日重大訊息公告,為救濟本案仲裁判斷中,仲裁庭於仲裁判斷中使用「Optima」一詞包括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偉訓公司)在內,致使偉訓公司可能遭不當地解釋為亦受本案仲裁判斷效力所及,力韡公司委任美國密西根律師Plunkett Cooney做為訴訟代理人於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求法院依美國聯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第10條與第11條撤銷或修改第一次仲裁判斷之註腳2及第253段第2項、第二次仲裁判斷第55段第4項,及本案仲裁判斷中任何其他可被解釋為將力韡公司之責任延伸至偉訓公司之段落,並請求法院給予其他公正及適當之救濟。(3)Ascion公司亦於114年11月12日對力韡公司提出對本案仲裁判斷之確認(MotionTo Confirm the Arbitration Awards),其中並要求承認仲裁判斷之對象應為仲裁判斷中使用之「Optima」一詞,即包括偉訓公司在內,與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併由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同一位法官併案審理。(4)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於美國時間115年7月23日作出裁定(Opinion and Order Granting Defendant’s Motion To Confirm ArbitrationAward And Denying Plaintiff’s Motion To Vacate Arbitration Award),法院雖駁回力韡公司撤銷仲裁判斷之聲請,惟就Ascion公司確認仲裁判斷之聲請,裁定中亦明確指出僅針對仲裁程序中唯一的當事人力韡公司確認仲裁判斷;法院於理由中提及,因偉訓公司並非本案仲裁判斷之對象及仲裁程序當事人,仲裁庭也明確拒絕了Ascion試圖將偉訓公司列為當事人的要求,仲裁庭並未且無權限對偉訓公司做成任何仲裁判斷。6.處理過程:(1)力韡公司於收到第一次仲裁判斷後,即向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針對第一次仲裁判斷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Motion to Vacate),Ascion公司則於114年11月12日就第一次仲裁判斷及第二次仲裁判斷提出確認仲裁判斷之訴(Motion to Confirm),由於本仲裁案於當時尚在最終審理階段中,故法官先前指示雙方於美國時間115年2月27日,再針對第一次仲裁判斷、第二次仲裁判斷及最終仲裁判斷一次性地分別提出撤銷仲裁判斷與確認仲裁判斷之書狀。(2)本案法官原先訂於美國密西根時間115年4月8日開庭,後延期改至美國密西根時間115年5月27日,最後於美國密西根時間115年7月23日作出裁定,力韡公司於臺灣時間民國115年7月25日,接獲律師轉送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南部分院之裁定。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依偉訓公司115年4月12日之重大訊息公告內容所載,力韡公司已於114年度總計提列賠償金美金46,573,537.32元。另將於115年度提列賠償金美金25,372.83元及估列利息美金1,463,129.86元。(2)因偉訓公司非仲裁判斷當事人,對於偉訓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後續將會跟美國密西根律師密切追蹤後續情形。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美國密西根律師密切保持聯繫,確實掌握訴訟進程確保維護各方權益,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揭露相關重大訊息。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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