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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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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7-16 20:08
橋椿 (補充公告115/01/21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和關係人簽訂租賃契約(出租人異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2062)橋椿-(補充公告115/01/21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和關係人簽訂租賃契約(出租人異動)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彰化縣鹿港鎮振興段地號984、984-1、986、987、988、989-1、992、993、994、995地號之部份土地及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017鄰鹿和路三段498巷169號(A、B棟)、173號(D棟)之地上建物2.事實發生日:115/7/16~115/7/16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7月16日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租賃面積:廠房5,205.15坪、土地4,207.71坪每月租金:NT$ 2,860,000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楊正發(建物所有權人)、楊慶祺(土地所有權人) (以上為黃碧華(下稱黃女士)遺產繼承人) 與公司之關係:(1)楊正發、楊慶祺為本公司董事 (2)黃碧華為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本租賃標的物A棟為公司目前承租之物流倉庫,若再增加承租B、D棟,可整合倉儲管理功能,降低倉儲營運管理,若尋求其他倉庫,則會使倉儲地點分散,因此,仍選定與該關係人承租。2.前次移轉資訊:土地:除下列所述外,黃女士於民國81年8月5日前向非關係人取得土地及建物:建物8,004.7平方公尺(2,421.44坪)及土地3,095平方公尺(936.2375坪) (地號984、986、987、989-1)於民國106年12月5日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 以交易金額NT$ 72,090,287出售予黃女士,其為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一、A棟(一)關係人原取得日期:民國107年3月2日(二)關係人原取得價格:NT$ 72,090,287(三)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交易對象為本公司;黃女士為本公司 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四)本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日出售予黃女士,出售面積為土地3,095平方公尺 (936.24坪)、建物8,004.7平方公尺(2,421.44坪)。二、B、D棟(一)關係人原取得日期: 土地:於民國81年8月5日前向非關係人取得(面積3,191.65坪) 廠房:自民國113年4月2日取得建照後開始興建(面積4,189.09坪)(二)關係人原取得價格: 1.未計入土地: 土地係於民國81年8月5日前持有,因無法取得原取得成本資訊, 故未能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計入。 B、D棟廠房加計上述於民國107年3月2日之取得價格後,關係人原取得 價格約NT$ 410,208,283。 2.計入土地: 若土地原取得成本以近期第三方估價金額替代,加計B、D棟廠房及上述 於民國107年3月2日取得價格後,則關係人原取得價格約為NT$ 900,928,783。(三)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本租賃標的物之舊廠房原係本公司出售予黃女士,其為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後其委託非關係人拆除該舊廠房並興建廠房。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依租賃契約書約定。契約限制條款:無。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1.交易決定方式:議價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市場行情。3.決策單位: 本公司之董事會。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3.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20.會計師姓名:不適用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本公司增加承租相鄰的新建廠房,並併入烏日倉物料倉儲功能,可提升倉儲管理效率,故向關係人承租此租賃標的有其必要性。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16 日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410,208,283元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31.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