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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5-23 05:39

停車場、避難室擅改住家用 最重課房屋稅4.8%

2026/05/22 18:18  
財政部修正,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於今修正發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就「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房屋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的情形,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即最高課徵房屋稅4.8%,自今年7月1日施行,明年5月繳納房屋稅適用。
2024年7月起房屋稅差別稅率2.0(囤房稅2.0)上路,地方政府應按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該合理需要的認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而財政部2024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戶數認定辦法,同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5條規定「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因此,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的標準有「房屋戶數」及「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2種。

財政部說明,2.0新制實施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主管機關(例如:建管單位)核准變更逕改作住家使用,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宜使其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的房屋稅負擔。
基於房屋稅為地方稅,為兼顧地方自治事項推展及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因此參採地方政府意見,修正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將上開未經核准變更逕作住家使用態樣,納入「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疇及訂定差別稅率,並2026年7月1日施行。
舉例說明,甲直轄市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作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依該使用用途最高法定稅率課徵;乙直轄市則無相關規定,甲及乙兩市所訂差別稅率均同財政部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的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納稅義務人丙於全國持有5戶其他住家用房屋(A、B、C、D、E屋),A、B、C屋坐落甲市(其中A屋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使用),D、E屋坐落乙市。
根據甲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因A屋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應適用最高稅率4.8%,B、C屋適用全國總持有的其他住家用房屋5戶(A、B、C、D、E屋)稅率4.2%;依乙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坐落乙市的D、E屋應適用5戶(A、B、C、D、E屋)的稅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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