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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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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6 19:32
印能科技4/17起預定買回庫藏股500張,區間價950~1,560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7734)印能科技-公告本公司臨時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64,472,928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7~114/06/1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950.00~1,5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4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 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本次買回股份計畫說明如下:(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2)預定買回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3)預定買回數量:500,000股。(4)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950.00元至新台幣1,560.00元,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5)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4%(6)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股(7)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8)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2.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規定辦理之。3.本次買回之股份,依本公司「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4.本次買回股份案,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依法令規定出具本次股份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詳附件二。5.預計買回股份相關說明及「買回公司股份價格合理性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詳附件三。6.本次買回股份之各項資料,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須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7.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 討論。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訂定目的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員工之執行認購權利,於本公司遇有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在依規定辦理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止之期間內,不得執行之。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並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或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即享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認購權利。第五條: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事項,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第十條:其他事項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二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14年4月16日第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2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1.2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洪誌宏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