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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10-17 06:00

金融併購的挑戰Ⅱ–股東權益、關係人交易與金金分離之探討》林志潔:鼓勵金融整併 釐清金金分離

2024/10/17 05:30  
台灣科技法學院、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研究中心13日舉行「金融併購的挑戰座談會」,由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中)主持,邀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俊仁(右起)、陽明交大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學系教授葉銀華、律師許永欽、義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林宗志與談。 (記者方賓照攝)
編者按:繼九月三十日陽明交大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與台灣科技法學院舉辦「金融併購的挑戰–董事會治理與利益衝突的避免」座談會,探討金融業併購所衍生之挑戰與監理議題,十月十三日更進一步舉辦「金融併購的挑戰Ⅱ–股東權益、關係人交易與金金分離之探討」座談會;邀請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許永欽律師、陽明交大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學系葉銀華教授、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俊仁教授、義展法律事務所林宗志所長,接續探討金融業併購下可能面臨的公司治理挑戰。
首先,林志潔教授分享了金融控股公司在併購過程中面臨的關鍵問題,特別關注如何在維護股東權益的同時,避免利益衝突和保障市場公平。隨著全球低利率環境以及市場競爭加劇,金融機構藉由併購擴大規模,以提升經營效率和競爭力。台灣目前的金融市場競爭激烈,金融機構數量多但規模較小,因此透過整併來改善經營效率成為必然趨勢。
針對金金分離原則,林志潔強調,此原則旨在防止利益衝突與可能有的後續各類財經犯罪態樣。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或有實質控制權之人,不得在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任職或同具控制權,一來避免權力過度集中,破壞市場公平,構成實質壟斷;二來避免發生利益衝突,董事無法善盡管理人責任,為公司謀求最大利益。金管會制定了相關規範來限制同一自然人或法人跨公司擔任重要職位,以確保市場的穩定與公平,即為此理。若以完全控制的子公司派任法人董事,等同於用公司內的一個部門來派任法人董事,實難認為已踐行金金分離的意旨。
林志潔認為當董事會成員與公司有利益關係時,必須在董事會上披露並迴避表決,以確保決策的透明度與公正性。對於某一方屬於透過完全控制的子公司派任董事來進行的金控合併,應屬關係人交易,是否同意合併,董事會需做成重度決議,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對象,以防止董事濫用職權、掏空公司資產,這樣的要求與OECD和各先進國家的監理趨勢相符。
最後,林志潔表示,若前階段利害關係揭露制度能夠更完善、或董事會做成決議的門檻提高至重度決議,就更有機會避免後階段的訴訟紛爭。且金管會在金金併決策,以及對金金分離的政策性要求,應具有監理一致性和保持公開透明。這些措施會更有利於金融穩定,因此也成為金融併購的重要議題。
許永欽︰董事履行忠實義務 確保股東利益
許永欽律師深入探討了台灣近期的金融併購案例,並詳細分析了董事應如何履行忠實義務,確保股東利益不受損害。首先,許永欽分析金管會監理策略,並進一步從個案觀察的角度對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進行區分。
許永欽強調,董事在處理這類併購時,應避免涉及利益衝突。當公司董事在併購過程中存在利害關係時,需根據《公司法》規定,向董事會和股東會揭露其利益,並迴避相關決議的表決。此外,金控法第四十五條針對關係人交易的規範,要求金融機構在與利害關係人進行交易時,必須經過特別決議,以確保交易公平透明。
許永欽另外提到司法實務見解對忠實義務的兩大要求為「公司利益最大化」,即謀求公司及全體股東最佳利益;和「公平對等談判」,即雙方是各為其主、各謀己利,就交易條件進行公平對等之談判,才能符合營業常規,達成這兩項要求才更能滿足司法實務對「董事忠實義務」之要求。
以併購雙方而言,併購方應考慮交易條件是否公平,並應注意併購公司對標的公司及主管機關的承諾,是否會自己形成財務負擔,而構成系統性風險;而目標公司(被併購方)則應考慮該時點接受併購之急迫性及需求性;主管機關則應斟酌交易對象是否有能力處理財務結構問題、改善整體金融市場。
另外,許永欽認為委託書徵求制度成為公司經營權之爭的工具,目前雖有相關規範,但實際運作上仍不免產生爭議。且兩大國際投顧ISS和GL報告,影響投票動向甚鉅,如何評價這些報告?台灣是否也該有自己的客觀評鑑機構?值得主管機關思考。
葉銀華︰金融整併 應注意價格合理性
葉銀華教授以近期時事為例,詳細分析了近期金融圈合併案的背景與其帶來的挑戰,並探討了合意與非合意併購的問題。
葉銀華先針對近期時事併購案例的「併購價格合理性」提出見解,他認為在公平競爭的環境,有助於股東權益的確保,以近期的金融併購案例做觀察,如非競爭者的出現,原收購者的價格便無提高的可能。由此,我們需要反思,被併購方董事對於併購方最初提出換股比例換算的收購價格,究竟是否曾進行過充分合理的討論?
葉銀華強調,合意與非合意併購雖然外觀形式不同,但金融併購的核心在於保障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是否應因為合意與非合意而有完全不同的處置?其實未必需要如此。
他指出,競爭收購若促使收購方提高出價,其實對市場具有正面影響。至於併購的工具,葉銀華指出,如果能因應股價變動,有彈性的要求換股比例區間(例如股價上漲時,比例調降,股價下跌時,比例調升),則可減少擔憂換股影響應賣權人利益的問題。
陳俊仁︰守護股東權益 防範金融風險
陳俊仁教授闡述了金融業經營者在併購過程中所肩負的多重重大責任,這些責任不僅限於股東,還包括客戶、債權人、競爭者、金融消費者,乃至國家與國際社會等多方利益相關者。尤其針對股東,經營者應遵循「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確保其決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同時有效防範利益衝突的產生,維持金融交易的公正性與透明度。
在談到「金金分離」的金融法預防性規範時,陳俊仁強調,該規範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防範同一大股東同時持有多家金融機構的股權或掌握董事席位,這樣會引發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洩漏的問題。因此,金金分離的規範對金融業的競爭秩序與信息安全至關重要。
在股東權益保護的問題上,陳俊仁強調,併購過程中的資訊揭露、利益衝突的防範以及股東表決權行使至關重要。決策程序的透明度應得到保障,讓股東能夠基於充分資訊行使表決權,並確保股票價格與換股比例的公平合理。
林宗志︰披露相關利益 杜絕利益輸送
林宗志所長指出,在合意併購的過程中可能面臨之風險包括董事的內線交易與背信等財經犯罪,因此在前階段應確保所有併購決策是為公司最大利益而作,而非圖利管理者自身。
針對利害關係衝突,林宗志強調,當公司董事在併購交易中存在自身利害關係時,需依據法律規定向董事會和股東會披露相關利益,並解釋其對併購決議的理由,藉由程序透明以杜絕利益輸送。金金分離雖屬金融業之行政管制措施,但從財經刑法角度觀察,其規範目的旨在防止利益衝突及利益輸送的風險,因此不可不慎。
在最後總結中,林宗志強調,金融業併購涉及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董事需謹守忠實義務,確保股東權益,並防範關係人交易衍生之利害關係衝突與風險,以及目標公司董事可能該當背信之法律風險。(記者高嘉和、張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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