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2 23:52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房貸示意圖。 本報系資料庫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今年2月金管會發函要求銀行,不能再以原貸款金額為基準,跟客戶收取提前清償的違約金,金管會在最新修正的金檢手冊中,增列金檢項目,以了解銀行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
民眾跟銀行辦理房貸時,為了適用比較低的利率,會選擇限制清償期間的房貸,但當民眾提前清償本金時,銀行就會收取提前清償的違約金。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應考量借款人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違約金。
去年金管會金檢時就曾發現,有金融機構對於提前清償房貸客戶的違約金計收方式,是以「原貸款金額」為基準計收,而不是用「貸款餘額」,做為計算標準,不符上述規定。
舉例來說,小周跟銀行借了房貸1000萬元,選擇利率比較優惠的「限制清償期間」方式,到了第二年時,小周手頭剛好有一筆閒錢,把房貸還了300萬元,欠銀行的本金剩下700萬元。
依規定,應該是用700萬元來計收違約金,但這家金融機構卻以1000萬元來計收違約金,計算出來的違約金更高,明顯超收。
後來也有民眾向金管會檢舉指出,還是有銀行按原借款金額計收違約金,因此,金管會今年2月特別發函給所有銀行,全面禁止再用原貸款金額計收提前清償的違約金。
官員表示,配合這項函令,金管會也在最近調整的金檢手冊中,增列「對於購屋貸款提前清償有關違約金之計收方式是否依相關規範辦理」,在對金融機構進行一般金檢時,將了解金融機構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確保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