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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光林家 為何成立兩家閉鎖型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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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9-10-15 14:06
大立光林家 為何成立兩家閉鎖型控股公司?
大立光林家 為何成立兩家閉鎖型控股公司?
2019-10-15 12:23經濟日報 記者劉芳妙/台北報導
股王大立光林氏家族創辦人林耀英、董事長林恩舟及其配偶、執行長林恩平在9月24日申報轉讓持股至新成立閉鎖型控股公司石安股份有限公司,四人合計轉讓持股1萬236張,占總持股7.63%,四人幾乎將手中持股全數轉讓,讓石安一躍成為大立光最大單一法人股東。
外界好奇,為何大立光在去年9月成立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四人所剩持股不是轉至茂鈺,卻成立第二家閉鎖型控股公司石安,大立光僅低調回應,「一切依照法令辦理。」(延伸閱讀:大立光家族股權 集中閉鎖)
據了解,關鍵就在於公司法第131條的函釋內容中。
依公司法131條函釋的「股份抵繳股款」規定,大立光林氏家族以股作價,去年9月成立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四名成員先轉讓6,090張、占總持股4.54%至茂鈺,原計劃在今年底前,四名成員將所剩持股全數轉至茂鈺,不過,後續欲再轉讓持股時,卻踢到鐵板。
根據主管機關金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000352號發文,以及證交法第22-2條相關規定,『內部人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受讓之公司為證交法所稱之「特定人」』。
證期局進一步表示,依公司法第131條及第272條規定:以其持有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或認購發行新股而不公開發行情形,該受讓之「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特定人」條件。但以持有股票抵繳出資額轉讓予「有限公司」,該受讓之「有限公司」並非本會所規定之「特定人」。
證期局官員表示,引用公司法第131條,只有發起設立公司時,一次注資,才能以股作價。
簡言之,發起設立公司時,才能以股作價,若需再增資或轉讓持股至特定人,則無法以股作價。也因此,大立光被迫成立第二家閉鎖型控股公司,家族將所剩持股以股作價全數轉至石安。
市場分析,大立光在去年9月成立茂鈺時,林氏家族成員僅轉讓4.54%的持股,未全數轉讓,主要是因為林耀英、林恩舟及林恩平手中握有大立光股票,全數以自然人身分擔任大立光董事,一旦移轉超過二分之一,董事身分將自動解任。今年6月大立光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後,三人已全數轉為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依據大立光最新公告,石安及茂鈺各持有大立光7.63%及6.47%股權,合計持股14.1%,為前兩大法人股東。
據了解,成立閉鎖型控股公司,將家族成員所有持股集中,主要由高齡87歲的林耀英一手規劃。林恩平曾透露,這家公司是父親共同創立的,他對其有很濃厚的感情,希望這家公司永遠存在,藉由控股公司的成立,將家族成員持股全數轉移至此,希望這是公司發展的重要基石,讓公司永續經營,也讓員工安心工作。
依據林耀英規劃,希望大家(家族成員)認真工作領薪水,而不是依賴股利生活,而茂鈺(或石安)每年分得的股利,會再撥一部分給股東,甚至再加碼大立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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