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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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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9-04-18 10:53
去年賣房若虧錢 今年報稅記得扣回來
若去年賣房虧錢,有財產交易損失,損失金額可以在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每年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或扣除不足者,可在未來3年內列報扣除。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陳君2014年出售嘉義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損失30萬元;同時出售台北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
因此,2015年申報當年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先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而剩餘未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20萬元,則可在2015至2017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扣除。
而買賣「預售屋」也可適用相關規定,因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民眾在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出售,是屬財產權利的交易,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官員表示,民眾以8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之後以75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因此該民眾在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
如果今年申報年度時,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可在未來2019、2020及2021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不過,如果納稅義務人在買賣時,有取得買賣價差時,也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