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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者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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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1-12 08:07
什麼!申請公務員「過勞死」撫卹還要看考績?
行政院針對「一例一休」再提勞基法修正草案,其中鬆綁「七休一」引發勞團極大反彈,質疑修法後「過勞」將更嚴重。不僅勞工擔心過勞,公務員過勞也時有所聞。立委卻發現,目前法規對於公務員「過勞死」的認定標準,竟要符合近3年考績至少「1甲2乙」。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質疑,即使公務員真的是過勞死,但死前3年內的考績,一定要1次甲等、2次乙等以上,只要不符規定,就不能獲得「因公死亡」撫卹,這樣合道理嗎?
黃國書日前質詢時,銓敘部長周弘憲坦承「因為是法規的規定」。
公務人員撫卹法在2010年修正時,新增「過勞死」條款,即該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也列為「因公死亡人員」,可獲因公死亡的撫卹。
由於當時立法理由提到,施行細則對於「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戮力職務、積勞過度、因果關係」3要件,後來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就明列,「戮力職務」是指:最近3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無最近3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3年之年終考績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積勞過度」是指服務機關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因果關係」則是公務人員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如果1次乙等、2次丙等,就不可能獲得撫卹?」黃國書舉出媒體報導的許多公務員「過勞死」案例,最後都被認定並非「因公死亡」,關鍵竟在還要一併列入考績。他認為,現行法規把考績作為「戮力職務」的唯一標準,並不合理。
他表示,判定是否過勞死,應該根據醫學的因果關係,怎麼可以把考績列為公務員是否過勞死獲得撫卹的認定依據?更何況,目前有許多公務員可能要輪流被打丙等,可見「公務員過勞死」條文的解釋很有問題,如果不做處理,未來「過勞死」認定都會產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