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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8-18 19:03

古代為什麼要在午時三刻問斬?

古典小說裡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
比如《古今小說》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為神”,講任被判淩遲處死,押赴刑場,“只等午時三刻”,結果任居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
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
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裡,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導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
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脫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
江州劫法場
另外,我們看到的很多古裝電視劇也是常伴“午時三刻”問斬的情節。如果時機未到,劊子手以及監斬官往往會坐等“午時三刻”的到來。但是一般自帶主角光環的犯人,在最終驚險時刻(可以精確到0.00000001秒……)一定會有人快馬加鞭趕往現場,大喊一聲“刀下留人!”,然後奇跡般的被救走。
那麼,犯人行刑為何選在“午時三刻”呢?“午時三刻”行刑是古代法律嗎?
其實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
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既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明清小說裡“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
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午時三刻”究竟有什麼奧妙?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
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然而也許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腦袋落地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這樣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有體諒犯人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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