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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2-02 20:04
42處國家級與國際級濕地受法令保護
42處國家級與國際級濕地受法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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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依凡/臺北報導 2015.02.02《濕地保育法》今日上路,全國42處被公告為國家級與國際級濕地依法可直接被視同為該等級濕地,但原41處地方級濕地需依標準重新評定,且每5年要進行通盤評定。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副組長歐正興表示,1971年後簽訂「拉姆撒國際公約」後,立法的國家並不多,我國的腳步算是快的了,且此法在立法過程中也很順利;隨著施行日來到,內政部研擬10項配套措施,並在1月30日通過最後一項子法,也就是濕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近日相關計畫研擬後將送交行政院,最快今年6月發布運用辦法,屆時濕地法將有一整套完整的配套措施。歐正興提到在濕地保育法第40條中,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法令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如此一來不須打掉重練,可確保過去學者專家調查評估,具國家級、國際級資格的濕地,立即受到法令保護,但在公告過程中是否有充分說明、兼顧民眾權益則成為法令推動順遂的關鍵。另外,歐正興強調,其實立法只是第一步,下一個階段就要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將會與地方政府和民眾進行討論,針對每處濕地特殊需求,在不影響生態、防洪下畫設分區,盼在1年內完成初稿。至於對濕地保護法推動不遺餘力的前立委張曉風,除了肯定立法過程快速外,認為接續的重點是教育、溝通與執行力度,不僅在實行面的執法取締上要落實,更重要的是,能透過社會教育強化民眾對於濕地的認識,讓觀念普及,才能讓濕地真正受到更多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