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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3-19 18:18
至上電子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3月19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8/03/19
2.公司名稱: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三)於98年6月26日發行屆滿二年,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公司應於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
權行使通知書」,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向交易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
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3.02%),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
贖回。
(二)本公司將於98年5月27日前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
權人。
(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限為:自98年5月28日起至98年6月26日止,逾期恕
不受理。(請於截止日二個營業日前向交易證券商申請即98年6月24日前)。
(四)本公司訂98年6月26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五)債券賣回手續:以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加蓋集保帳戶
印鑑,檢附證券存摺,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
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六)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統一於98年7月1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或
以單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予各債權人(匯費及郵資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七)依所得稅法第14-1條之規定,本轉換公司債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即免扣證27萬元)之規定,並於債息發放時即扣繳稅款(實際稅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扣繳憑單將於九十九年元月份另函寄出。
(八)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