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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4-23 07:02

先賣後買當沖券源 券商把關

作者: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4月23日 上午6:01
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先賣後買現股當日沖銷,將於6月30日開放,證交所為避免未來發生先賣後買不回來的情況,在券源方面已確定由券商把關,負責主要券源的風控。
證交所已於本周一舉行1場「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規劃架構說明會」,接下來明天要再展開1場說明會,希望讓券商在實施先賣後買當沖前充份了解。
證交所表示,金管會已同意開放,預計於6月30日開放現券賣出後現款買進當沖,將先開放上市櫃200檔個股(包括台灣50成份股、 中型100成份股以及富櫃50成份股),但有變更交易方法、處置有價證券,不可作為當日沖銷標的。
依證交所規定,先賣後買當沖以普通交易收盤前的買賣、普通交易收盤前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反向沖銷者為限。
對於先賣後買當沖券商風控方面,當投資人委託賣出時,券商應確認具足夠數量券源;或有券源包括既有券源(改類用自辦融券、借券或代理券商融資、借券)及擴大券源(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或其他客戶庫存券)等。
證交所表示,為應付現股當沖券差方面,可透過證券經紀商向客戶借入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客戶借入後轉出借;證券經紀商應先分別與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及借入有價證券之委託人簽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契約」。
萬一出現T+1日強制買回數量不足時該怎麼辦?證交所表示,需持續強制買回至全部買回為止,或者按原程序續現股借券 、標議借或交割借券至買回為止。
有關於相關費用負擔方面,證交所指出,委託人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所發生之當日沖銷差券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還券的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應由委託人負擔。
同時,委託人應在強制買回還券的次1營業日前,清償所發生的強制買回價格差額及費用,逾期將視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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