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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03-30 21:47

出售受贈房屋,應以受贈價格作為成本

出售受贈房屋,應以受贈價格作為成本
作者:MyGoNews編輯部
時間: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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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定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如為因贈與而取得者,則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金額,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所定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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