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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9-23 10:30

台日簽投資協議 政院將成立對日產業合作專案辦公室

2011年9月22日 18:58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台日22日簽署投資協議,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台灣與日本在產業結構的互補性相當高,經由台日投資協議,將可擴大及深化雙方經貿、投資關係,行政院最近將成立專案推動小組、辦公室,整合對日產業合作。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22日代表台日雙方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經濟部長施顏祥除表示歡迎,也強調,由於台灣與日本在產業結構的互補性相當高,經由台日投資協議,雙方產業將可進一步強化合作,提高企業投資意願,排除投資障礙,保障投資權益,進而增進彼此企業相互投資。
施顏祥指出,台日投資協議可帶來多項好處,包括:(1)提供雙方穩定及制度化的投資環境;(2)促進台日產業供應鏈更加緊密連結;(3)建立投資爭端國際仲裁的解決途徑。
施顏祥也表示,行政院最近會成立專案,整合對日的產業合作,並設立推動小組、辦公室,未來雙邊活絡關係會愈來愈強烈。
日本是台灣第2大貿易夥伴,及外資與技術的主要來源。根據統計,2010年台日雙邊貿易額近700億美元;過去50年來,日本對台灣直接投資金額高達165億美元,台灣在日本的投資金額也近16億美元,台日雙方簽署投資協議後,將可擴大及深化雙方經貿投資關係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也表示,日本震災後,台灣民眾及企業對日本災民發揮人溺己溺精神,竭誠提供協助,贏得日本人民的友誼。台日投資協議的簽署,正是台日人民間情感交流的進一步體現,希望為雙方創造更透明及穩定的投資環境與保護、擴大台日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更進一步促進彼此間的經貿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增加台日人民福祉。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包括26條條文,附件記載台日雙方各自市場開放保留項目,協議適用的領域分別為台灣及日本,適用範圍則包括雙方投資人(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實體)及其投資,主要內容大致歸納如下:
1.促進投資(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資金可自由匯出、自由運用;不得設定使用當地原物料及零組件比例;不得限制雇用當地董事及經理人比例;法規透明化等促進投資的相關措施。
2.投資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包括:(1)擴大投資保障標的(從傳統對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權利,擴大到技術、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等資產);(2)徵收(不以土地為限)須基於公共目的,且公用徵收應給予投資人即時、有效、充分補償;(3)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與投資公正待遇與安全保障;(4)建立投資人與當地國政府間投資爭端的國際仲裁解決途徑。
3.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我國投資人在日本的投資可享受與該國投資人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及享受其他國家投資人在日本可享有的最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但經由雙方協議可保留不符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相關條件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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