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財經
2025年5月8日 週四 下午5:18

房屋買賣如何節稅是大學問,尤其父母與子女間,常透過買賣方式來避開贈與稅,到底該如何讓國稅局「信服」?有人建議可採用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但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直言,「完全沒有幫助!」反而還要多花不少手續費,關鍵仍在「金流證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若二親等內的親屬間發生財產買賣行為,需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這筆錢不得來自賣方或由其擔保借貸,否則將被視為贈與行為,依法課徵贈與稅。鄭文在解釋,子女購買父母房屋時,須舉證自備款支付價款,以及尾款對逾銀行貸款的償還能力,否則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鄭文在分享實務上的做法,因為子女必須要有一筆自備款才能完成買賣,可善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244萬元,以「無償免除債務」的方式當作購屋自備款,也可以透過金融機構的匯款,將自備款會匯入賣方帳戶做為證據,「如果以現金支付,因為舉證上會有困難,所以不建議以現金支付」。
坊間有地政士建議,為了讓國稅局更「信服」為買賣而非贈與,可採用銀行履約保證或是價金信託,讓國稅局更有說服力,審查案件更快速,「這樣國稅局比較好棒!」但鄭文在對此搖頭,因為如果買方自備款金流不是自有資金,這作法「一點幫助都沒有!」而且還會額外多花費一筆為數不少的費用。
假設買賣價金為2000萬元,以手續費6/10000計算,必須支付12000元的履保手續費,鄭文在直言,對於贈與稅的核課完全沒有幫助,倒是讓承辦地政士的業外收入增加了。
根據〈民國 62年05月17日台財稅第33670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的規定,贈與並無形式上的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應以贈與論課。鄭文在強調,重點還是買方要能舉證價金的來源,而與是否辦理履約保證無關。
鄭文在提醒,關鍵在銀行貸款償還能力的舉證,早期國稅局都以20年本息攤還,衡量買方是否有能力攤還本息,做為二親等買賣課徵贈與稅的參考,但隨著房價高漲,現在銀行已經開放30年甚至40年本息攤還的條件,因此建議檢附貸款銀行繳納30年或是40本息攤還對照表,讓國稅局相信買方繳納房貸無虞,也是爭取免課徵贈與稅的好辦法。
最後,鄭文在強調,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是一般房屋買賣,為了交易安全所使用的方式,但父母與子女間的買賣通常不存在「交易風險」,因此不需額外採用這類保障措施,也就跟會不會被課贈與稅無關,千萬別被話術沖昏頭。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