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3-12 17:04

台寶生醫董事會決議辦理114年度私募普通股案,不超過3000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892)台寶生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4年度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所定之應募人資格為限,並依相關法規辦理。(2)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尚未洽定,私募對象包含:(1)內部人:因內部人對公司之營運相對瞭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洽詢之應募人包括內部人;(2)策略性投資人:能夠提昇本公司技術,協助擴展本公司業務,提供本公司營運所需資源。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為之。A.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需對本公司業務營運相當瞭解且可提升公司未來營運,本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不代表該等內部人或關係人已同意認購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案,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之可能名單如下:<1>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2>郭旭崧:本公司董事長<3>黃智遠:本公司董事<4>楊世欽:本公司董事<5>蔡佩珊: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6>陳春葉:本公司獨立董事<7>劉景洪:本公司獨立董事<8>吳烈澄:本公司獨立董事<9>楊鈞堯:本公司執行長<10>莊秀娟:本公司財務長暨管理處協理<11>鄧振銘:本公司醫學研究處協理<12>吳芳儒:本公司新藥研發處協理<13>簡佳雯:本公司商業開發處協理B.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a)選擇之方式與目的:能夠提昇本公司技術,協助擴展本公司業務,提供本公司營運所需資源。(b)必要性: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對未來公司營運及獲利之成長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為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c)預計效益:可改善財務結構,有利於本公司整體營運發展及提升公司資金調度彈性以提升本公司競爭力並創造股東長期價值。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千股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30,000千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3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本公司股票上櫃掛牌日後發行者,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疇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巿場狀況訂定之。(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購置固定資產及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未訂。11.參考價格:未訂。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訂。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屆滿三年後,本公司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其餘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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