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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1-18 14:26

陸對自美歐台日進口共聚聚甲醛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2025-01-17 09:51:10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中國商務部昨(16)日發布初步裁定公告,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英文名稱: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稱通常被簡稱為POM Copolymer)存在傾銷,決定自今(2025)年1月24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指出,應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申請,商務部於去年5月1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經過調查,初步證據表明,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公布了初步裁定,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裁定美國公司的幅度為74.9%、歐盟公司的幅度為42%、台灣公司的幅度為3.8%-32.6%、日本公司的幅度為33.9%-43.7%。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美國公司方面,泰科納聚合物公司(Ticona Polymers, Inc.)保證金比率74.9%,其他美國公司為74.9%;歐盟公司方面,塞拉尼斯生產德國有限及兩合公司(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為42%,其他歐盟公司為42%;台灣公司方面,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為3.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為4%,其他台灣公司為32.6%;日本公司方面,寶理塑膠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為43.7%,旭化成株式會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為33.9%,其他日本公司為43.7%。

中國商務部指出,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於或經改性後用於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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