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貓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30 06:25

公債法配套修正 落實區域均衡發展

2010-03-30 工商時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為使地方自治精神得到更大發揮,行政院現已如火如荼籌備年底即將上路的「五都升格」,期藉此能使五都在未來加速帶動周邊生活圈集體成長。因此,攸關五都升格為直轄市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自然是眾所矚目焦點,但除此之外,「公共債務法」同時作配套修正也不可或缺,否則「五都」就算未來順利升格,因轄區及義務擴大,若沒有合理自治財源,將無法肩負帶動區域發展的相對責任。
自財政部長李述德上任以來,「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一直是他不斷倡行的理念。對此,財政部國庫署署長黃定方在受訪時明確表示,配合此次五都升格相關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財政部已順應新制,同步提出兩大配套措施,除了調整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標準之外,也同時進行「公共債務法」修法。 其中,對於公共債務法的修法,黃定方以「債限合理化」、「還本制度化」、「資訊透明化」3點來描述其修法特性。
債限合理化 賦予自治財源
首先,針對「債限合理化」,黃定方在仔細分析修正前後公債法的個中差異時指出,現行「公共債務法」對中央、地方的債務管制,規定總體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48%,並按中央40%、直轄市5.4%-臺北市3.6%及高雄市1.8%、縣(市)2%及鄉(鎮、市) 0.6%比率分配。
不過黃定方也坦言,根據多年來的歷史經驗,中央政府的舉債支出與GNP連動性較高,但往往與地方政府舉債支出、需求並無太大相關性。另外,地方施政以興利為主軸,不同於中央施政在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謀求全國人民福祉,因此與其用GNP,不如用預算支出作為衡量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標準,反而更能發達、合理拿捏、控管地方政府舉債需求。
財政部在這回修改公債法時便畢其功於一役,修正劃一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的債限,全部改以預算支出為基礎,並依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現有未償債務餘額的債限比率,劃一換算上限,分別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250%、70%及25%;但每年度舉債額度仍與現制相同,不得超過15%。也就是地方每年舉債限制完全與現制相同,應與支出相對應,不能因債務上限之合理調整而擴大舉債。
此外,黃定方並特別強調所謂「當年度」:「就是不能再照以往的作法,把以前年度的保留預算數一起加入分母!」以避免在未受民意機關監督檢視債務負擔能力下,形成藉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擴張歲出基準,擴大債務,如此一來,不僅使債限更為合理化,亦更符合全民監督精神。
還本制度化 落實自我負責
其次在「還本制度化」方面,黃定方說明,此次修法在公債法第6條及第12條,新加入了債務預警及強制還本機制,可說在適度給予地方政府財政工具,來推展可長可久的建設規劃之外,也同時要求地方政府必須拿出比以前更高的紀律加強財政管理。
根據此次修法內容,已建構債務預警機制,係指未來各級地方政府超過1年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債限的90%時,地方政府就必須即時採取改正債務措施。黃定方認為,在各級地方政府「多借多還,少借少還」的自我負責原則下,應可緩和地方債務增長。
資訊透明化 加強全民監督
至於「資訊透明化」,黃定方表示,這次修法特別將債務資訊公布入法,規定債務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政府總決算中揭露公共債務資訊,俾與總決算一併公布。
截至99年底,我國各級政府長期債務預算合計比率為前3年GNP的40.3%,尚在48%債限範圍內,遠低於美國92.4%、日本197.2%、德國82%。對此,黃定方強調,在精進財務策略、提升財務效能方面,各級政府應有活化資產,善用民間資源導入公共建設的新思維、新方法、新策略,這才是根本解決財政問題的途徑。黃定方期許,「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能配合地方改制時程,順利在本會期通過,以配合今年底五都升格,在明年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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