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台男在婚友社介紹下到越南迎娶正妹,卻因自己太猴急嚇跑對方。示意圖。(翻攝網路)
2020/12/09 15:2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蔡姓男子在婚友社介紹下,到越南參加相親活動,他多花了4萬3千元「迎娶」黎姓正妹,沒想到卻在婚宴結束當晚求歡被拒,蔡認為黎女無意結婚且未滿18歲,提告要求婚友社全額退費23萬餘元,但法官認為是蔡男太猴急,只判婚友社須賠8萬多元。
判決指出,去年2月23日,蔡姓男子在婚友社的協助下,飛到越南胡志明市參加相親活動,他當場看中還差10天就滿18歲的黎姓女子,婚友社人員也告知,黎女長得比較漂亮,選她要多加1500元美金(約台幣4萬3000元)。
蔡男當場豪氣掏錢,並將此趟相親行程所需費用付清,也在婚友社人員的協助下,2天後在越南先與黎女辦理婚宴;婚宴結束當晚,蔡男向黎女索吻、求歡被拒,氣得他認為黎女無意與他結婚,他要求換人、退費,婚友社不同意,雙方多次協調後,蔡認為婚友社故意介紹未滿18歲的女生給他,是要害他違反當地法令無法結婚,因此提告要求婚友社退還總共23萬餘元費用。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婚友社辯稱,蔡男看中黎女時,已經知道對方只要再10天就滿18歲,忍個幾天就可以在越南當地合法結婚,但蔡男卻急著要先辦婚宴,甚至求歡被拒後還刻意毀婚,因此認為無須償還任何費用。
法官根據蔡男和婚友社簽定的合約中,確認蔡男迎娶黎女時,已知道女方未滿18歲,且只要再等10天就可以辦理婚姻登記,且黎女與蔡男相識到婚宴洞房僅短短數日,不能因為蔡男求歡被拒就認定黎女想悔婚,且婚友社確實有協助相親、婚宴等作業,因此判婚友社只須償還8萬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