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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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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4-27 12:38
免費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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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支持安樂死團體「荷蘭死亡權」(NVVE)指出,從一日起該組織的六個專業醫護團隊,將在全荷蘭針對被醫師拒絕執行安樂死的患者,推出免費到府服務。該計畫引發荷蘭皇家醫師協會(KNMG)的反對,他們質疑「生命終結診所」的醫師能否與患者建立夠親密的關係,因而可以決定是否應執行安樂死?該協會會員包括荷蘭五萬三千名的醫師與醫學生,是荷蘭最大醫師團體。荷蘭開全球之先,在二○○二年四月合法化安樂死,平均每年安樂死案件約三千一百餘例。「荷蘭死亡權」預定每年接受約一千件安樂死要求,自該計畫於二月初宣布以來,已接獲七十位患者電話請求。荷蘭衛生部長席波斯在國會上指出,由於該計畫符合當前相關立法,因此她不表反對。荷蘭對執行安樂死規定嚴格,包括患者在提出安樂死要求時的心智狀態完全清楚、家屬不能為當事人提出安樂死請求;執行安樂死之前,患者面臨的未來必須確定是「難以承受、永無止境的痛苦」,同時患者與醫師雙方必須同意沒有其他療法可行,而醫師如此的判斷必須取得其他醫師的附議才成立。「荷蘭死亡權」發言人狄雍指出,之後安樂死會以注射誘導睡眠藥物、接續注射巴比妥酸鹽來停止患者心跳與呼吸的方式進行。每個安樂死案件都將通報專門委員會,委員會由醫師、法學及倫理學專家組成,負責查核所有的要求皆被遵循(自由時報101年3月2日報導:免費安樂死 荷蘭服務到家)
【疑義】
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而且「人性尊嚴」亦為人民固有基本權,損及人性尊嚴或違反人性尊嚴之情事,自應避免,所以,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屬於國民全體之公共電視,其節目之製播,亦應維護人性尊嚴,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時,也應善盡對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之維護義務;更甚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也係基於「生命尊嚴」,而明定「在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下,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
是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及「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死亡權應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之範疇,與『墮胎』、『取幹細胞』尚涉及胎兒生命權,有所不同;與性自主僅涉『道德』、『公共利益』等,較為接近)」,似非不得肯認維基百科:「安樂死(希臘文:Ευθανασία,英語:Euthanasia,「eu」意「好」、「thanasia」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時,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以通過提前死亡的方式減輕痛苦。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 臨終關懷」兩大類,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以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安樂死在許多國家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例如美國的特麗•夏沃的案)。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美國奧勒崗州等等。」所稱「主動安樂死」。
惟「主動安樂死」,與「安寧緩和醫療」、「被動安樂死/臨終關懷」仍屬有間,其所涉「道德風險」比「安寧緩和醫療」、「被動安樂死/臨終關懷」高出很多,是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縱使立法肯認「主動安樂死」,也應採取比「安寧緩和醫療」、「被動安樂死/臨終關懷」較高要求之法律設計(即構成要件上及安樂死執行程序上,應較嚴格)。
另外,須注意的是,我國目前,除「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安寧緩和醫療」外,尚不得協助「主動安樂死」,千萬不要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以免涉及刑法第275條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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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確有可能會增加處於無盡痛苦之中的諸如病人、窮人或者其他生存壓力過大人群的自殺傾向,因其主要作用正是為了使自身能夠永久性的擺脫這樣的痛苦之折磨。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