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3-28 08:41

為遺產叫「老母趕快去死」 不孝子被判失繼承權

為遺產叫「老母趕快去死」 不孝子被判失繼承權
家中排名老么的A男,為了繼承多筆土地,竟忤逆不孝對母親說「趕快去死一死」。其母林婦交代其他子女,過逝後不得讓A繼承遺產,於是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法官傳喚林婦子孫及親友,證實A確實對母親有重大虐待行為,因而判決A不得分財產,可上訴。
林婦的其他子女還向法官說,A甚至說「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讓母親生前常以淚洗面,曾親口對子孫表示「我的財產不要給A」。
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官從林婦子孫口中得知,A生活揮霍無度,曾要求母親賣掉土地,母親不答應,竟持水果刀揚言對母親不利,母親病危時也未前往醫院探視。
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其繼承權,准予林婦子女對A所提「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求。
法律教室:
在民法的規定中,有對繼承人的「繼承順位」以及「可繼承遺產的比例」做出詳細的規定。然而,若被繼承人有立遺囑來分配自己的遺產,除了法律所規定的各個繼承人的最低保留額度(也就是所謂的「應繼分」)的遺產以外,其餘的就可以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來自由分配,不用依照前面所提到法律所規定的比例來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裡面也有特別規定,繼承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形時,是會喪失繼承權的,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故意用詐欺或是脅迫的方式讓被繼承人立遺囑或妨害立遺囑、偽造變造或是隱匿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是侮辱,導致被繼承人表示不願意給加害人繼承……等等。其中「對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最高法院也做出定義,認為只要是讓被繼承人產生「身體上」或「精神上」的重大痛苦,例如毆打或是惡意不扶養的情況,都算是重大的虐待或侮辱(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可參)。
在本新聞中,有好幾位證人都作證宣稱A男對於他的母親有辱罵、詛咒甚至恐嚇等重大的侮辱的行為,他的母親確實也因此曾經說過不願意讓A男繼承自己的遺產。而A男在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後,卻沒有來法庭為自己辯護,也沒有提出任何的書狀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因此法院依照證人們的證詞,判決A男喪失對於他母親的繼承權。〈解說:許盟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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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則應剝奪其繼承權,民法1145條有規定喪失繼承權之5款事由,又分絕對失權、相對失權、表示失權三種。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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