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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洋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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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5-23 11:37
惡房東房客退散!消保處揮大刀
2016-05-23 11:15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
行政院消保處為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等,等內政部公告施行後,約兩個月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為解決房東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押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擔保金(押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
另,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電費,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之單價(例如:每度__元),並以勾選之方式明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消保處指出,為解決房屋及附屬設備毀損該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曾有房東惡霸規定,房客於租期屆滿時,如不及時遷讓交還房屋時,房東每月得向房客請求按照租金「5倍」違約金至遷讓完了為止。對此,消保處表示,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本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時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消保處表示,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之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再次提醒房客,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
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最高將處以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