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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e1 放長假2轉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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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5-13 08:27
這問題有哪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答?
奇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隆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十億元整,共分為一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奇隆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10 元。奇隆公司董事會考慮:?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司整體利益。?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增加公司未來所需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甲種特別股500 萬股,每股面額10 元,以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乙種特別股50 萬股,每股面額10 元,以每股100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股有表決權100 權。
試問:
奇隆公司發行上述兩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
如奇隆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