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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空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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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5-09 06:46
受益信託人過世 以死亡日為土增稅基準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日前有民眾詢問,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若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仍在時死亡,該地於日後移轉時,應以受益人原取得日,還是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申報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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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回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的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並應應課徵土增稅時,其計算基準的原地價,應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提醒,由於該修正條文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土增稅,或尚未核課土徵稅的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因此民眾如有不了解此條文規定,導致相關事項產生疑慮時,均可向稅務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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