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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空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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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4-28 07:06
彰銀案一審宣判 台新金沒拿回經營權
經濟日報 記者陳怡慈、郭幸宜、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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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要求回復對彰化銀行經營權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昨(27)日判決,台新金主張財政部須負的六大義務與違約事項,只有「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一件獲法院認同。
分享台新金控要求回復對彰化銀行經營權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昨(27)日判決,台新金主張財政部須負的六大義務與違約事項,只有「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一件獲法院認同。
彰銀2014年底改選第24屆董事後,台新金不滿改選結果,狀告財政部,主要訴求有兩大部分,第一,當年與財政部有契約關係,請求確認之訴;第二,要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的三席董事,並求償165億元。
由於此案備受矚目,審判長黃明發花了12餘分鐘解釋判決內容,台北地院發布的新聞稿也長達14頁。
法院判決指出,雙方有契約關係,契約內容部分已履行。例如移轉彰銀經營權部分,合議庭認為,就當年招標公函來看,財政部負有將彰銀經營權移轉給台新金的一次性義務,且第21屆改選,財政部已讓台新金取得過半董監事席次,此義務已經消滅,法院認為彰銀的經營權,在概念上只會有一個,不會源源不斷發生。
但「財政部在台新金是彰銀最大股東期間,『不得妨礙』台新金當選過半董事」的契約內容,仍持續存在。這部分的契約關係,要到台新金喪失彰銀最大股東地位時,才會終止。
法院雖認定部分契約關係繼續存在,但對於24屆改選,法院認為,財政部並未違反契約,「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因此不用改派三席董事給台新金,也不用賠錢。
法院是以改選結果,認為即使財政部沒有徵求委託書,台新的股權,並無當選過半董事控制權實力,因而認為,財政部沒有違約「妨礙」。訴訟費約1.1億元,台新金要負擔八分之七,財政部負擔八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經營權主導地位」的算法,應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席次為準,而非僅以普通董事過半數為據,未來是否影響金管會定義,金融市場關注。
黃明發對此表示,公司法裡面,董事跟獨立董事都有經營決策權,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雖然有監察權,但是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仍有決策權,計算控制力過半時,要全部放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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