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隆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3-14 23:07

轉移股利避稅… 國稅局仍可還原追繳

2016-03-14 21:5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即時報導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將個人分配到的股利轉移到投資公司,是常見的富人避稅手法。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轉移過程一切合法,但根據所得稅法,若投資公司的用途顯然只是為了作稅務規劃,國稅局可依實質課稅的原則「還原」所得,要求補稅。
楊建華說,把股利轉移到自己成立的投資公司,形同於把所得移到「另一個口袋」。形式上看似合法,但其中環節可能大有玄機。個人將股利所得轉至投資公司,法人持有股利可以免繳所得稅。日後投資公司再將盈餘轉給個人時,個人仍須繳納最高45%的綜所稅。
上述稅務安排看似只有時間差異,個人最終所繳的稅負理應沒有差別。不過有些投資公司會透過虛報費用的方式,讓盈餘「消失」。縱使個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相同,但應該課稅的所得減少,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自然也會變少。
楊建華補充,國稅局對於此類規避稅負的行為並非無法可治,可採實質課稅的原則要求補稅。根據所得稅法第 66條之8,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果以股權移轉來做不當的稅務安排,例如投資公司的用途只是避稅考量、未有營運事實,則國稅局可依實際應分配的股利、盈餘予以調整。
另一不具名的會計師則說,通常國稅局查稅的重點,會放在個人轉移股利的時機是否很「敏感」。舉例來說,如果個人轉移股利的時間點,落在董事會決議發放股利多寡之後、實際發放股利之前,可能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不當的稅務安排。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