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15 06:28

公司無虧損 公積將可配息

公司無虧損 公積將可配息
2009-06-15 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在沒有虧損前提下,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除發放新股外,新增可以發放現金,但法定盈餘公積限定超過資本額25%以上才能發放現金,資本公積則完全鬆綁,預計最快提報下週四院會通過。將有利吸引外資投資台積電等企業。
此外,現行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逾實收資本額50%時,超過部分可派充股息及紅利,但以發放半數為限的但書規定,這次修法予以刪除,未來虧損公司想派發股息紅利再也沒有小門可鑽。
行政院政委陳添枝上週三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則初審通過,預定最快提報下週四院會通過。
這次修法將232條公司虧損仍可分派股息與紅利但書規定刪除,241條則規定,公司無虧損前提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可發給新股外,新增現金發放,而資本公積發給現金完全鬆綁,但法定盈餘公積限制逾實收資本額25%部分才可發放現金,以健全公司財務。如此一來,公司不會因盈餘獲利下滑即不能分派現金,有助外資法人對台積電等的投資信心。
此外,金管會訴求持股1%股東在會計年度終了1個月內向公開發行公司提出電子投票表決訴求,不得拒絕,以保障小股東。但經濟部等部會都反對,認為如此形同全面強制執行,目前只6家上市櫃公司有電子投票系統,實務上做不到。
政院版最後修改成同意命公開發行公司將通訊投票列為行使表決管道之一,但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結構及其他必要性考量另訂規範。
另一項重大放寬是對無擔保公司債規定。依現行規定,若公司發生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不論金額大小、清償與否,公司永久不得再發行。這次放寬新修訂為「自違約了結日起3年內」不得發行,亦即從永久不得發行放寬為超過3年以上就可發行。對清償後努力改善經營體質企業,不致因一次違規即失去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機會。草案也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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