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曾8858 發達集團執行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3-09 10:26

產後女性勞工 可從事夜間工作

勞動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放寬女性勞工產後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的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在產後一年的哺乳期間,也可以在簽署切結書等證明文件之後,從事晚間10點到隔天6點之間的夜間工作。
勞動部解釋,勞基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實務上造成部分事業單位為了避免違法,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無論有沒有夜間親自哺乳的需要,一年內都不得輪值夜班,造成有女性勞工反映反而影響女性的就業權益,因此進行檢討。
勞動部指出,經過各方研商獲得結論,原則上仍然禁止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但為了尊重女性的自主權和工作權,女性勞工可以在自由意志下,親自提出切結書等證明之後從事夜間工作。不過勞動部也提醒,僱主不能強迫女性勞工簽切結書。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