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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 產值將逾3,0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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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13 06:10
再生能源 產值將逾3,000億
2009-06-13 工商時報 【薛孟杰、侯雅燕/台北報導】
歷經7年,再生能源條例終於在12日完成立法。在馬英九總統強力主導下,立院昨3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政府為鼓勵推廣無污染綠色能源,提升業者投資意願,得收購再生能源,費率及計算公式由經濟部綜合考量後,依不同能源類別訂定,但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根據經濟部的推估,未來太陽能光電裝置效益將高達2,000億元以上,風電的需求也可望達800億元,再生能源的產值將超過3,000億元。
立院並做成附帶決議,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須在第1年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其後應至少每3年舉辦1次。
經濟部能源局將於半年內訂定相關16條子法,尤其將籌組價格審議委員會,確定收購電價機制、收購價格,及獎勵辦法等。
能源局長葉惠青說,過去台電對再生能源補助2元,再生能源條例通過後,能源局有法源依據,將由產官學者組成的價格審議委員會,建立再生能源電能的收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並每年檢討修正,必要時也將召開聽證會。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再生能源定義包括,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氫能)等。
利用再生能源的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500千瓦者,不受電業法現行規範,將放寬設置者資格、免除工作許可證登記申請、售電不限餘電,以提升設置小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的意願。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650萬千瓦到1,000萬千瓦,獎勵總裝置容量達500萬千瓦時,經濟部應視經濟效益、技術發展檢討調整適用類別。
為推廣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每年需按其扣除再生能源發電部分後的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給基金,用於再生能源電價及設備補貼,至於「裝置容量」由經濟部訂之。
條例明訂,經濟部應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但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至於條例施行之日前,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所生產的再生能源,仍須依照原費率採購。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所生產的電能,是由電業躉購或電業自行產生者,相關費用得申請補貼,但法律另有規定義務者除外,費用補貼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此外,經濟部需針對太陽能熱能利用、生質能燃料以及其它具發展潛力的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訂定補助辦法,若為替代石油能源,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基金支應。若為利用修耕地或閒置農林牧地栽種能源作物、提供生質能燃料所用,獎勵金可由農發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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