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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強審查台商回台第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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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13 05:54
應加強審查台商回台第一上市
2009-06-13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美邁斯上海代表處律師顧靜玉12日表示,企業跨地上市,主管機關的監理較困難,投資人的風險較高,她建議政府應加強管控台商回台第一上市的審查,提高專業人士的責任,為投資人把關。
政府鼓勵在海外經營有成的台商,回台上市,上市方式有2:第一上市,即從未上市,直接回台灣上市掛牌;第二上市,已在其他知名交易所上市,以TDR(台灣存託憑證)掛牌,例如,最近有旺旺和巨騰TDR的成功案例。
顧靜玉表示,台灣過去都是本地公司上市,上市櫃公司在台灣有資產,證交所上市審查時也會去公司實地查核,如果公司上市後發生公司治理的問題,主管機關可就近監理。
但是台商回台上市,資產可能都在海外,萬一公司治理出問題,理律律師張朝棟說,投資人跨海訴訟,光是訴訟委託書要經過海基會送海協會認證,就要20天,大陸公司的資產可能早就被大陸的債權人搬光了,加上跨國訴訟的不易,投資人要挽救財產損失很困難。
港交所採「核准制」,美國紐約交易所採「揭露制」,美國因以法人投資人為主,且集體訴訟力量大,公司上市主要提供充分資訊;香港則以父母官態度,對上市案層層把關,嚴謹度不是台灣可比擬的。
顧靜玉舉例,香港證交所會逐字驗證申請上市的公司之說明書及法律意見書上的每一個字,每次送件進去,就有200個以上的不同意見回來,公司、律師要一一回答,如此至少往返4次至8次,累積1000個多個意見,他們都累得好像被剝層皮。
律師在股票申請香港上市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香港的上市公開說明書除財務報表由會計師查核外,其餘文字都是律師執筆,為了維護招牌,律師都很謹慎做法律查核,才出律師法律意見書,當然收費也高。香港上市承銷費,一般向國際募資時,可收7%以上,向香港當地募資,為2.5%,全部費用要5000萬港幣,其中律師費約800萬到1000萬元港幣。而在台灣的上市費用只有台幣幾百萬元,其中律師出的法律意見只有5萬元,行情相差很大。
香港律師在上市公開說明書中法律意見書要說,「所寫出來的,沒有不實內容」;美國更嚴格,律師還要加一條,「沒有遺漏的」,因此美國律師很怕出事時會被告,所收的公費更高。在美國上市公司投資人提起集體訴訟中,大型律師事務所有差點被告倒的案例,但在台灣未曾聽聞過有律師被告,因台灣不重視律師的專業。
顧靜玉並建議,台灣證交所應提高律師的責任與角色,讓專業人士替政府和投資人在台商回台上市中把好第一關,一般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會愛惜羽毛,不會隨便冒險接案子。早期大陸政府採「特許制」,只允許北京5家、上海10家,全國才15家的承銷商,可以承做上市案件,大家都不敢隨便讓不好的公司上市,散戶投資人的錢也較安全。上市公司可以「印股票換鈔票」,如果上市後出問題、負責人跑掉,政府再挽救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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