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08 07:58

連動債獲補償 原則上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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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銀行公會首批評議案件結果已出爐,部份民眾擔心補償金恐遭國稅局課稅,銀行公會指出,財政部國稅局已發文解釋,民眾因投資連動債失利,獲得銀行「補償金」,屬於「和解金」的性質,只要金額不高於原始投資本金,不會有課徵個人綜所稅的問題。
銀行公會上週宣布,完成首批一百件連動債申訴案評議作業,共有七十七件獲得補償,總計全體案件平均補償率十五.六四%;若計算七十七件案件的補償率,則有二十.三一%。
儘管補償率不如投資人預期,但投資人更擔心,好不容易爭取到的補償,恐怕會被國稅局課稅。
銀行公會指出,針對連動債和解的稅務疑義,財政部早已發函銀行公會解釋,針對個人投資部份,只要「不高於原始投資本金」,不論和解金是來自於「投資本金回收」,或是「填補投資損失」,都不會發生被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銀行公會解釋,因為投資人與銀行雙方和解後,投資人獲得的和解金,是屬於投資本金收回,並非投資收益,因為沒有所得,不發生課稅問題。即使銀行給付的和解金,是屬於填補投資人所受損失,也視為「損害賠償」性質,也可不必繳納所得稅。
不過,如果和解金加上未來取回的贖回或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就得視為「海外投資利益」,需依據基本稅額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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