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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11-17 12:50

38年6月14日前往生 遺產稅免補徵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化區張先生問:祖父於民國38年4月2日死亡,因遺有二筆土地且多年來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現今應如何補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依規定一律免補徵遺產稅及免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需要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可辦理移轉登記。
該所特別提醒,如屬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或逾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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