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0-14 17:05

虧損未彌補之營利事業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陳惠珍 2015.10.1416:52
隨著明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的選舉進入倒數階段,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指出,上述所提「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其中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3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4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不論是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才可列帳,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已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才捐贈政治獻金,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20萬元、累積虧損100萬元,甲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3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2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4年6月30日股東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所為之捐贈即可核認。也就是104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案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補稅,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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