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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7119 發達集團法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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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0-07 23:14
競業條款 禁業期給半薪上路
勞動部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自即日起生效,雇主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二年,契約中需明訂補償金標準,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薪資一半,否則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以往勞動法令並無競業禁止明文規定,業界濫用情況嚴重,勞動部參考法院判決,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法院及業界援引。
根據指引,雇主簽訂競業條款資格,必須是企業基於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如專利)等利益,員工職務必須是接觸營業秘密或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才是競業禁止對象。
雇主與勞工簽訂競禁止條款,競業期間最長二年,限制就業區域必須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限制就業職務應具體明確,以與事業位相同或類似具競爭關係為限。舉例而言,若某甲任職半導體公司工程師,其公司僅能限制離職後,不得到另一半導體公司擔任工程師,若任職財務單位,則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