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發達集團執行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9-20 13:57

警任意攔車酒測踢鐵板 法院撤罰

警任意攔車酒測踢鐵板 法院撤罰
2015-09-20 01:34:17 聯合報
台北市一名巡邏員警攔下鄭姓男子酒測開罰,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員警在沒任何合理懷疑下就攔下鄭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所取得的酒測單不具證據能力,舉發無效,且鄭的酒測值只略高於警方勸導值上限,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法官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目的在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隱私權,禁止員警恣意攔車;部分員警「先攔再說」的心態,正是這項法條規範應避免的。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去年十月深夜在中山區一小吃店吃燒酒雞,騎機車返家時,遭一名巡邏員警攔下,酒測值零點一九毫克,因五年內再犯,重罰九萬元及吊銷駕照,鄭認為員警埋伏在小吃店外抓酒駕,且他漱口後未滿十五分鐘就酒測,提起行政訴訟。
員警提出蒐證畫面,證明自己對鄭酒測時,有依照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但員警否認埋伏在小吃店外,堅稱自己從後方看見鄭的耳朵、頸部泛紅,認為對方可能飲酒,才開啟秘錄器上前攔查,聞到酒味後酒測,一切合法。
不過法官勘驗蒐證畫面,發現鄭穿著有領子的外套,且戴著安全帽遮住耳朵,員警在兩、三輛車的距離外,如何看見鄭頸部、耳朵泛紅?此外員警也說不出如何「客觀合理判斷」鄭騎機車「易生危害」,且員警也承認是攔下鄭後,才聞到酒味。
法官認為,員警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下攔車酒測,違反前述法條規定,法院不能視而不見,也不能允許員警違法攔停取得的酒測單可作為證據,否則往後豈不是員警能全面性地任意攔停車輛。
法官指出,鄭姓男子酒測值只略高於警方規定勸導的上限,且未肇事,違規情節並不嚴重;所以法官認定,員警違法取得的酒測單不具證據能力,舉發無效。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