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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9-06 10:14

車停白線被開單 法官判不罰

張姓女子停車在未標示禁止停車的鄉間道路,卻遭人拍照檢舉,雖然警察大都不會取締未畫紅線、黃線路段的停車,但警方以妨礙通行為由罰鍰900元。張女打官司,法官認為路夠寬,且一般村里巷道停車難以判斷是否影響通行,撤銷處分。
張姓女子今年2月初接到罰單,指她去年12月21日違規停車在台南市善化區南122線胡家里路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妨礙通行。張女嚇了一大跳,質疑該處不是畫白線嗎?又沒有禁止停車,怎麼會違規?她申訴遭交通局駁回,一氣之下打行政官司。
「既然不能停靠,何以未畫設紅線或黃線?何況沒有設置禁止停車的牌子或警語」,張姓女子認為從舉證照片可看到前後、對向都有汽車停放,車道上的車輛都可正常通行,無妨礙他車通行,質疑警方裁罰不當。
警方堅持有妨礙通行,認為白實線是路面邊緣,張女停放位置已經超越路面邊緣,占用快慢車道,影響交通安全。警方表示,路寬約4.8公尺,張女的車輛寬度是1.76公尺,剩餘車道寬度約3.92公尺,以平均小客車車寬為1.75公尺,加上車輛交會的間寬度0.5公尺,至少需4.5公尺,才能容納3輛車交會,已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對警察的斤斤計較,法官認為,妨礙人車通行的認定,須就停車位置、路幅與寬度、雙向同行、車流量大小、他車是否受到妨礙等因素綜合判斷。但依照停車位置,路寬還剩4.2公尺,加上對向路肩1.15公尺,實際上有5.35公尺,未妨礙通行。
法官意有所指地表示,一般人在未標示禁止停車的村里巷道停車,難以判斷要留多寬的路面才不會妨礙他車通行,暗喻警方也應有同理心,審慎判斷後再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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