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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9-01 08:14

《金融》信用卡、現金卡利率上限,今起降至15%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表示,為減輕持卡人利息負擔,今年2月4日修正通過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現金卡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的年利率上限,自今(1)日起由20%調降為15%,初步估算將有101萬戶持卡人受惠。
金管會表示,無論持卡人屬正常戶、逾期戶或各類債務協商戶,所有持卡人的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借款餘額,包含既有未清償款項餘額及新增款項,以及已進入非訟或訴訟程序、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強制執行中的案件,自9月1日起所收取的利率亦不超過15%。而信用卡分期付款及卡債轉換信貸機制的適用利率,自9月1日起提供的方案,所適用利率亦不超過15%。
不過,持卡人在9月1日前已產生的未清償款項餘額,自該款項起息日起至今年8月31日止的期間利息,仍依原契約利率計收,並不溯及以往。
至於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指出雙卡利率上限調降並未包含違約金各項費用,對卡債族無實質助益,金管會表示,違約金等各項「費用」與「利息」本質不同,主要是反應銀行一次性作業成本,與資金借貸利息無關,且以一次收取為原則。金管會自2011年4月起,已要求信用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且違約各期的違約金上限不得超過300、400及500元,以減輕持卡人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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