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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08-30 17:39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
2015-08-30 17:05:1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指出,因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交換、贈與等)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典權者,應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人或典權人,負有全年度地價稅的繳納義務。
財政部提醒,民眾在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約定雙方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款,此種行為屬交易雙方的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