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vinfan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7-21 08:42

已扣稅額彩券獎金 不必併計綜合所得

2015-07-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淡水區陳先生詢問:其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額,是否可以申報退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等),係採分離課稅,每組(注、聯)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按20%扣繳每注稅款後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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