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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鈺儿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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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7-14 16:16
女到警局指認嫌犯竟摔死 判國賠145萬
新北市廖姓女子4年前到新北市永和警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協助指認竊嫌,卻在派出所內踩空樓梯摔死,廖夫偕3名成年子女提告要求國賠共800多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事發地點樓梯未裝設扶手確有疏失,日前改判永和分局應賠償共145萬多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1年1月29日下午3時許,經營麵攤的50多歲廖女從後門進入中正橋派出所,依陳姓警員引導走室內樓梯要到地下室,卻因照明不佳而踩空第一階,又因沒扶手可抓,直接向下正面撞地,鼻破血流昏倒,送醫急救仍於當天下午近6時許不治。
警方事後發起募款共191萬多元慰問廖女家屬,但挨告索討國賠後,抗辯室內樓梯雖從1976年派出所完工以來就沒裝設扶手,但平常僅供警員使用,未開放公眾使用,不算《國賠法》的公有公共設施,且陳姓警員身材比廖婦壯碩,又在前引導廖女下樓,是廖女過於疏忽而發生意外。一審也認為廖女不幸喪生與派出所樓梯設置管理有無缺失沒有因果關連,判警方免賠。
高院二審依據勘驗照片,認定事發樓梯是通往地下室唯一通道,而中正橋派出所地下是就是製作筆錄的場所,後門距離樓梯口僅約28公分,樓梯口又擺放飲水機與滅火器,且天花板吸頂燈燈罩陳舊髒污,以致照明不佳,造成廖女不幸摔落樓梯身亡,但廖婦下樓不小心,應自負40%過失責任,據此改判永和分局應賠償廖夫4人共336萬多元。
警方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採納警方主張,依二審認定基礎扣除警方已支付的慰問款,改判警方應賠償廖夫4人共145萬元,並依年利率5%加計4年利息,因賠償金額未達上訴最高院門檻,全案就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