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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曾8858 發達集團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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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6-20 17:50
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股東會旺季來臨,不少公司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小股東們的感謝,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這類與公司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6月是上市櫃公司的股東會旺季,部分公司備有紀念品發放給股東,但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的營業稅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帶罰。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公司法雖然規定營利事業每年須召開股東會,但並未規定公司必須發放股東會紀念品,公司發放紀念品的用意在於回饋股東支持,或是吸引股東踴躍出席股東會,而與推展公司業務無關,因此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公司是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作為股東會紀念品轉送給股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屬於公司銷售貨物的範圍,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官員也提醒,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另外,營利事業如誤將贈送紀念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該溢扣抵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