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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6-13 10:18

立院三讀 買賣器官最重囚5年罰150萬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明訂民眾無論在國內外仲介、取得或提供器官移植,均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違者最高處5年徒刑、且得併科罰金150萬元。若醫師涉及仲介,最重可廢除執照。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國內器官短缺,許多國人會赴中做非法器官移植,但中共至今仍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進行不當仲介及買賣,故盼透過這次修法,能有效扼止器官仲介、買賣的惡劣行徑。
新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民眾無論在國內、外移移植或取得器官,均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可處1年~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萬~150萬元;同時,於刊物、廣告、網路或其他媒體廣告器官仲介者,可處9萬~4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醫師若偽造不實資格、條件摘取器官,也可罰12萬~60萬元罰款,並處停業1個月~1年,甚至廢止執業執照。
至於在擴大器捐來源部分,新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除了放寬活體器捐的限制,由原本的兩位親屬同意改成一位便可,更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可責成健保署,並會商戶政或監理單位,對換發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成年人,詢問器官捐贈意願。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器官移植旅遊已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不只涉及器官買賣法律問題,更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所以此次修法增訂了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境外移植旅行的相關條文及罰責,並禁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讓台灣的器官移植標準能與國際接軌。
國民黨立委徐少萍則說,病患到國外進行器官移植回台後,須終身服用抗排斥藥,因此新法規定未來病患要領藥時,須如實向醫院申報器官的來源,醫院也有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違者將罰3萬~15萬元,若提供錯誤訊息,更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對於此次朝野立委合作,共同推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表示高度讚同,並強調此次修法以刑事罰責的方式規定,禁止國人到來源不明的國家進行移植旅遊或器官商業化的行為,不僅符合國際公約及醫學組織的標準,更與香港、西班牙等先進國家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互呼應,共同築起一道防火牆,避免民眾淪為中共活摘器官的幫凶。
「醫生應該以正當方式取得的器官來拯救病患,而不應該成為非法器官移植的仲介」,朱婉琪認為,此次修法對於非法器官仲介、且情節重大的醫生,可廢除其醫師證書,這可說是在向國際宣示,承諾的台灣醫師絕不會像中國被迫參與活摘器官的醫生一樣,淪為非法移植器官的凶手,而且相關規定非常明確,甚至比其它國家更為進步。
朱婉琪也強調,此次修法是鼓勵病患能以合法、符合國際人權方式取得器官,因此只要病患在國內外取得的器官,並非仲介、買賣、非法摘取而來,就不會遭受刑事懲罰,有效阻絕非法器官的獲取管道;此外,新法還增訂擴大器捐部分,立法用意是鼓勵國人器官移植要自己自足。
另外,對於此次修法納入「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朱婉琪表示,目前全球只剩少數國家有用死刑犯器官,過去台灣與中國都榜上有名,所以每當中共被國際指責時,就會以「台灣也用死刑犯器官」,來掩蓋中共大量摘取死刑犯、良心犯、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問題,所以此次修法堪稱是與國際接軌的進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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