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曾8858 發達集團執行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6-13 10:17

監委:有線電視由少數人壟斷300億市場

【記者鍾元/台灣報導】台灣有線電視頻道長期遭壟斷,引起傳播學者關注影響媒體自由發展,甚至媒體受到中共因素影響引發言論自由受到威脅的爭議。台灣監察院10日公布監委仉桂美、李月德與方萬富的調查報告,顯示台灣有線電視上、中、下游已遭利益團體壟斷,監委及學者都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積極推動修法作業。
報告中指,頻道代理業務為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中特有制度,由於頻道代理商本身就是有線電視的多系統經營者(MSO)或關係企業,已形成由少數頻道代理商決定重要頻道或頻道家族上架與否,長久以來形成強固的市場既得利益結構。報告說,過去某境外衛星電視台總經理表示,不能理解台灣有線電視系統被五大系統業者所擁有,為何不能直接去找那5個客戶,而仍需要透過頻道代理商去銷售頻道,且MSO或頻道代理商幾乎是同一群人。
台灣監委統計,至103(2014)年底,共有56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3家播送系統實質投入營運,其中56家系統經營者,主要由凱擘、中嘉、台固媒體、台灣寬頻及台灣數位光訊5家以MSO方式營運各地有線電視系統,另屬獨立之系統經營者共計24家。監委指,頻道代理造成有線系統業者必須買許多頻道,其實民眾想看的可能不到10個頻道,但有線電視卻有100台,還要每月付100台收視費。
監委認為主管機關只要把電視產業的水平跟垂直整合切開,問題應就可解決一半,也就是系統商不能又是頻道商。假設某地區出現一家有線系統業者,沒有自己的頻道,會先瞭解當地民眾想要看什麼頻道,但現在是有線系統商與頻道商是同一集團,就會讓自己集團的頻道先上架 。
報告指,有些系統業者又是代理商,買了頻道後又是頻道商,業界都知道只要幾個人就可以決定台灣每年約新台幣300億元(約美金97,170萬元)的市場收入。
報告也指,頻道代理商並非廣電三法的監理對象,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從管制頻道代理商,只能由公平會從經濟面角度去查,但搭售、聯賣不容易查到。根本之計仍應透過立法或修法改善。監委建議通傳會訂出有線電視集團、衛星電視集團和頻道代理商關係的產業規則,才能開創有效的競爭環境。
對於台灣媒體被財團長期壟斷,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曾強調,財團藉由擁有有線電視系統,其實會擁有非常多的個資和隱私,更會形成壟斷性的控制,侵害台灣的多元言論自由,這些都是主管機關必須嚴正對待的。
她認為,根本之道應該是儘速完成反媒體壟斷法的立法,才能讓台灣的媒體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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