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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6-06 06:47

好心收養小獼猴 誤觸野保法

中時電子報作者: 阮迺閎╱花蓮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6月6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阮迺閎╱花蓮報導】
花蓮秀林鄉1名56歲的江姓男子,半年前在自家工寮附近發現1隻幼小的台灣獼猴,他見小獼猴落單恐無謀生能力,好心帶回工寮內眷養(見圖,新城警分局提供),直到5日警方登門,他才驚覺誤觸《野生動物保育法》,還說和小獼猴相處久了已有感情,哀求警方不要將牠帶走。
警方表示,江男的工寮位於秀林鄉秀林村內,平時外面飼養了4隻大狗,見人就吠,一般人都不敢靠近,但這幾個月來,有民眾路過,聽到工寮傳出「吱吱吱」的叫聲,明顯和狗叫聲不同,懷疑有人在工寮內眷養猴子,因此通報警方。
警方5日上午前往工寮查看,果見工寮內的鐵籠關著1隻體長約60公分的小獼猴,推測尚未滿1歲,江男見警登門還不知道發生何事,經員警表明來意,才知道誤觸《野保法》,頻頻喊冤。
江男供稱,他半年前在工寮附近發現這隻落單的小獼猴,當時約只有巴掌大,圓滾滾的眼睛直瞪著他,模樣楚楚可憐,他擔心小獼猴在野外無謀生能力,還可能遭到野狗攻擊,出於憐憫之心帶回飼養,一開始為小獼猴戴項圈、繩索眷養,後來小獼猴長大,野性漸露,才關在鐵籠裡避免傷人,只是沒想到因此觸法。
警方訊後除將江男依違反《野保法》送辦,也請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保育與林政科將小獼猴帶回暫時安置,擇日野放。保林科技士陳敬儒說,台灣獼猴為第3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飼養,以免觸法;江男雖出自好心收養,但曾為獼猴帶項圈、關鐵籠,恐還涉及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保法》第42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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