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耐隆 發達集團副董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11-28 22:26

大戶過水投資 銀行公會2招防堵

為防堵國內投資大戶,「過水」到境外設紙上公司再到國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開戶,投資OBU商品,昨銀行公會拍定,未來成立未滿半年的新海外公司想開戶,得出具聲明書;及客戶若想投資未經核准的商品,銀行得先和商品提供者(如境外基金機構等)以書面方式約定權利義務,確保客戶權益等2大規定。
銀行公會昨召開理監事會,拍定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律規範,其中要求未來成立未滿半年的新海外公司想開戶,得出具聲明書,聲明非經勸誘、也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居住者身分,不溯及既往。
拍定OBU自律規範
條文還明定,客戶「聲明書」須經開戶的業務主管覆核,且該主管還須向客戶詢問,是否有行員勸誘或推介客戶給代辦公司等情事,還得留存紀錄,引發會中金融大老砲轟。
金融大老認為,要業務主管覆核或留存紀錄,窒礙難行,且留存紀錄要多久?反徒增作業成本,最後拍定,先刪除覆核和留存紀錄的條文,僅保留新公司想在OBU開新戶,得出具聲明書。
惟金管會則認為,覆核和留存紀錄是認識客戶流程的一環,主要是為了防範業務人員為了達到業績,私下與代辦業者合作,甚至勸誘境內客戶轉換居住者身分,到OBU開戶買商品。
其次,金管會也為了避免一些皮包客,介紹一些未經核准的外國金融機構商品,引發投資爭議,也要求公會擬定規範。
依公會自律規範,若客戶想投資未經核准商品,銀行受託投資前,須先由總行或授權單位和境外基金機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等商品提供者,以書面方式約定權利義務,確保客戶權益。公會說,若需溯及既往,也希望金管會給6個月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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