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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9-28 17:57

個人對學校捐款 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2014-09-2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的團體,因此捐給學校家長會的捐款,可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
依據財政部規定,可扣除金額應與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財政部提醒,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但捐款對象為公立學校家長會時,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二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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