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飛特 發達集團稽核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9-19 08:28

券商推介證券買賣修正辦法上路

券商推介證券買賣修正辦法上路
2014-09-19 08:17
時報資訊
【時報記者張漢綺台北報導】
為降低投資人誤解證券商研究報告內容及提升證券商研究報告經媒體轉載之澄清機制,櫃檯買賣中心修正「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相關條文,並自9月19日起實施。
櫃買中心表示,媒體轉載報導與研究報告有差異或未完整說明分析原則致可能引起投資人誤解者,或非經同意即行轉載未有規範,證券商基於保護閱讀之投資人及維護其自身與客戶權益,除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外,並向該媒體提醒,轉載須取得證券商之同意,另證券商基於風險及維護自身權益之考量,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每日檢視媒體之作業流程;非屬檢視範圍之媒體如有報導,證券商應於知悉後二個營業日內(不含當日)澄清。
此次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除證券商或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所進行之研究報告審核程序中與審核部門之必要討論外,不得與研究部以外任何人討論其內容。
二、為避免證券商對研究人員之績效考核方式,僅以客戶對研究人員之評價作為唯一考核標準等,增訂證券商對研究人員之績效考核方式不得影響其獨立性之規定。
三、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將研究報告簽經證券商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核准後,交由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業務人員推介之,有關研究報告之核准人員、推介人員及交付流程等事項,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辦理。
四、證券商得將依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所出具之研究報告提供予非客戶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五、除現行規定研究報告應加註非經同意不得轉載;考量媒體可能有徵求證券商同意轉載研究報告之需求,為避免轉載超出合理範圍,及影響市場安定,證券商考量其自身及客戶之權益維護後,如同意媒體轉載其研究報告內容,其轉載內容應不得涉及預測個股目標價、未來營收及每股盈餘等。
櫃買中心表示,前述修正規定除將澄清平台由券商公會網站調整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利投資人查詢,自9月19日起即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首頁點選「券商對媒體轉載之澄清或說明專區」查詢,以瞭解證券商澄清或說明其研究報告經媒體轉載之內容。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