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a0310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9-18 21:24

劉屏專欄-美國殺警 罪無可逭

台灣兩位警察遇襲,一死一傷。幾乎同一時刻,美國賓州兩位警察遇襲,同樣是一死一傷。不同的是,美國人降半旗致哀,而且布下天羅地網,全力動員,佐以重金懸賞;不抓到凶嫌,誓不罷休。而且凶嫌一旦落網,等著他的是「處死」或「關到死」。
讓人想起電影《絕命追殺令》(Fugitive)中的著名對白。一人問:「他做了什麼?殺害警察?」另一人答:「芝加哥警察會把他生吞活剝!」
殺警犬都得受嚴厲制裁
警察是社會治安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歹徒連警察也敢殺害,手無寸鐵的人民還有什麼保障?歹徒還有什麼不敢做的?警察是捍衛正義的鐵衛軍,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如果連他們的安全都受到侵害,平民百姓還有什麼可倚賴?還有什麼信心?
上周末,賓州布魯明鎮(Blooming Grove)警察局遇襲,狄克遜(Bryon Dickson)不幸身亡,道格拉斯(Alex Douglass)受傷送醫。賓州州長柯貝特(Tom Corbett)立即下令全州降半旗致哀,並發表聲明,「任何襲警行為,就是襲擊我們的州,襲擊我們的國家,襲擊文明社會。」
柯貝特當天取消自己的一切競選活動,全力處理緝凶等事宜,並且懸賞美金5萬元(約合新台幣150萬元)。他說,他為喪家祈禱,也為傷者祈禱。他提醒州民,別忘了那些在第一線維持治安的警察,「他們時時刻刻面臨危險,為的是讓我們其他人平安度日。」
小鎮人口不到5千,資源有限,但其他地區的支援源源而來。鄰近的紐約州、新澤西州也加入緝凶,數百警力展開地毯式搜索。地面有各型車輛,空中有直升機,另外還有高科技裝備配合。賓州警政部門說,投入一切資源,動員每一個人力,一定要把凶嫌繩之以法,因為「對警察的攻擊,就是對政府的攻擊,就是對公權力的攻擊」,絕不寬貸。
本文截稿時,凶嫌尚在逃,但警方已知其姓名、身分,並說服其家人勸其投案。按判例,他受審後,套用台灣的法院判決書用語,大概就「與社會永久隔離」了。因為在美國,殺警不同於其他殺人案,判刑極重,往往是死刑;在無死刑的州則是終身監禁,通常不得假釋。
莫說殺死、殺傷警察,即使開槍未中,也要蹲苦牢多年。襲警當然罪無可逭,殺害警犬同樣受到嚴厲制裁。今年初,南卡羅萊納州媒體的斗大標題:「開槍殺害警犬,判刑35年」。細讀之下,35年不是只因殺害警犬,還有另一個罪名:「試圖殺害警察」。這名24歲的男子麥克雷瑞(Maurice McCreary)是搶案嫌犯,被警方圍捕時,警犬「法哥」(Fargo)一犬當先,咬住麥氏,不幸被麥氏開槍打死。麥氏又朝警方開了7槍,沒有一槍射中,但是後來依然判刑30年;打死警犬,加判5年。
麥氏最初在夜暗中逃脫,當地警方大舉出動,連同附近縣市,一共調集了900人,非抓到他不可,因為警犬是維持治安的一員,殺害警犬視同殺害警察,豈能縱放?兩天後捕獲。
宣判前,法官說了一段話:「你要感謝上帝,當晚沒有任何一位警察中槍,不然我會判你死刑。」
1965年,紐約州長洛克斐勒(後擔任副總統,曾以特使身分到台北出席蔣介石總統的喪禮)宣布廢止死刑,但「殺害警察者不在此限」。後來紐約法院對這項但書有意見,於是紐約州議會在2008年通過法案,明確訂定「殺害警察者,得處死刑」,因為「警察每天冒著生命危險保衛我們的安全及福祉;紐約州需要死刑來保護他們及社會。」
殺害執法人員兩種下場
加州、麻薩諸塞州、夏威夷州等地均規定,殺警屬一級謀殺;有死刑的可處死刑,沒有死刑的可處終身監禁。華盛頓州的法律教材說得直白:「殺害執法人員,判決通常只有二種,一是死刑,一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就在上星期,紐約法院判決殺警的Darrell Fuller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法官說,「你自此不得見天日,從今時直到永遠。」2年前,加州一男子開槍造成警察手腕受輕傷,結果被判刑148年,同樣不知何時重見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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